陕西省教育厅等三个部门近日宣布“为了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陕西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在促进社会基层单位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印发《陕西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省内困难边疆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陕西大学毕业生到省内艰苦边疆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3年以上,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费补偿金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金本金及其全额偿还前产生的利息。
《办法》高校毕业生是指国家和陕西省正式批准设立的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以后年度应届毕业生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毕业次年就业视为非应届毕业生就业。指定、委派及在校期间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国家部所属高校毕业生到该省困难边疆地区基层工作的,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的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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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疆地区基层工作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而言,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服务期满3年审核通过后给予一次性学费补偿。学费补偿额最高限额为:本专科生8000元/学年,研究生12000元/学年。
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低于最高限额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进行补偿。实际缴纳学费超过限额的,按照规定的限额进行补偿。
专科、本科、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的学费补偿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大学毕业生在校时间低于规定学制的,按实际学习时间计算,超过规定学制的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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