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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偷卖掉妻子房子犯法吗]婚姻法规定:婚后丈夫背着妻子偷偷卖房,妻子的财产该怎么办

时间:2023-05-22 作者:admin666ss 点击:48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买房,但婚后丈夫背着妻子偷偷卖房转移财产,妻子该怎么办?这种房屋买卖有效吗?我们应该怎样防止这种事发生?

请执行以下操作之一:

2010年5月1日,33岁的张海峰会见了29岁的陈晓敏,同年6月6日,张海峰和陈晓敏正式确定恋爱关系,决定在2011年春节进入婚姻殿堂。

婚前,两人计划买房,一次性支付房价,张海峰要求全额支付,但截至2010年11月,张海峰表示,考虑到婚礼布置等其他消费费用过高,没有能力支付房子全部费用,因此2010年11月中旬买房时,张海峰和陈晓敏每人一次性支付了40,房产证的登记为张海峰,2010年11月中旬。

一切安排妥当后,2011年1月1日,张海峰和陈晓敏在河北省保定市结婚。

[偷偷卖掉妻子房子犯法吗]婚姻法规定:婚后丈夫背着妻子偷偷卖房,妻子的财产该怎么办 热门话题

结婚后,两人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收入稳定,两人的财产都共享,从来没有分开过。

2011年7月,张海峰开始投资股票,一开始花了1.2万韩元买股票,张海峰是得到妻子陈晓敏同意的。但是后来,他拿出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约20万韩元,想买股票,妻子陈晓敏不允许,为两人大吵了一架。2011年9月1日,陈晓敏拿着两人共同储蓄的存折生娘家的气,张海峰借钱在家炒股。一个月后,股票暴跌,张海峰亏损负债30万韩元。于是张海峰接陈晓敏回家,陈晓敏不知道张海峰负债累累。回到家,张海峰以协商需要20万储蓄的口吻又发生了争论,陈晓敏又回到了娘家。

2011年10月15日,张海峰背着陈晓敏拿走房产证,开始转卖两人的房子。李某在购买二手房时通过朋友介绍了解了张海峰。只要价格合理,没有异议,李某就以50万元的二手房价购买了张海峰和陈晓敏的房子,并处理了住宅产权转让,将户口迁移时间确定为2011年11月20日。交接时间为2011年11月27日,以房屋交接书的方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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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夫妻财产纠纷问题的法院认为陈晓敏和张海峰的家是婚前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证只有张海峰的名字,但公示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此,法院认为张海峰的住宅处置违反了婚姻法第17条。这是无权处分的行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11条,李某在看到虚假房产证后才购买的这所房子,以张海峰伪造的房产证复印件住宅发票交接证明等证明,有证据表明李某善意的第三人李某是善意的第三人,李某目前对该房子拥有所有权。法院最终不支持向陈晓敏提出收回房子的诉讼请求,认为张海峰擅自处分了夫妻间的重大共同财产,给陈晓敏造成了损失。这一损失由张海峰一人承担,判处两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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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之间明确的财产划分是解决纠纷的关键。该事件的主要争论点是该房屋转卖前处分权问题和目前房屋转卖后所有权归属问题。

关于这两个问题,根据《婚姻法》第17条,夫妻对共同拥有的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丈夫或者妻子一方的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所有权问题,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依法承认,该房屋未婚前约定共同财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是重大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处分权,一方不能未经对方擅自处分该房屋。案例中,张海峰在陈晓敏不知道的情况下背着陈晓敏把房子转卖给别人,无权处分。张海峰因擅自处置房屋而给陈晓敏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张海峰需要相应赔偿。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11条,对于无权处分的后果,在此案中,李某作为第三方,必须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是善意取得,李某如果能证明自己是善意第三人,房屋转卖后所有权将归李某所有。如果李某某某不能证明是善意的第三人,那么该房子的最终所有权将由张海峰和陈晓敏两人共享,对于李某某某造成的伤害,张海峰的负担应该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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