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简介: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引发纠纷
原告曹某季某于2011年5月11日在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天诚房地产中介所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方将金沙镇花行桥新村20号楼202室全部出售给乙方,总售价41.8万元。 中介手续费由甲乙双方各承担4000元。 支付方式:合同签订时,乙方预付定金人民币2元,余款39.8万元,甲方2011年8月支付钥匙时,乙方结清货款后,双方进行过户(交房前发生的电费水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结算)。 房产证的取得费用契税由乙方承担,个人所得税由甲方承担。 双方不得违约。 如有违约,违约方赔偿金为总房价的20%。 曹某当天将定金2万元汇给被告,崔某第二天给原告开具了发票。
此外,徐某没有来签订合同,合同上徐某的签名显然是由丈夫崔某代为签名的。 卖房子的土地性质是割地。 天诚中介负责人钱某证实,原被告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由原告负担将土地转为转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
据律师介绍,调动土地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交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置。 因此,本案当事人约定转让房屋的,该房屋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应当依法转让。 该房屋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被告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房地产转让时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还应当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售房协议时未经政府部门批准的,会影响协议的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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